武汉工商抽查: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“康师傅”3+2苏打夹心饼干不合格
2008年2月,武汉市工商局公布了春节食品质量监测产品信息公示。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“康师傅”3+2苏打夹心饼干(规格:125g/袋;生产日期2007-12-17)大肠菌群超标抽查不合格。
针对此次监测情况,记者咨询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是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,随机抽样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,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,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,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。
专家见解:
大肠杆菌超标易导致滋生肠道致病菌,甚至导致腹泻、腹痛和呕吐症状
2008年3月12日15时,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表示:菌落总数可用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,是衡量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微生物指标之一。大肠菌群可用以判定食品是否被肠道致病菌所污染,也是评价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微生物指标之一。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后,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,严重的可能造成中毒性细菌感染。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严重超标,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。而大肠杆菌超标则说明食物清洁度有问题,食用后容易导致滋生肠道致病菌,甚至导致腹泻、腹痛和呕吐症状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GB7100-2003饼干卫生标准》中规定:4.4微生物指标 大肠菌群(MPN/100g)小于等于30。
律师观点:
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,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家要求退货
针对此事,记者咨询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中国消费维权网(<http://www.315CHN.com>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)法律顾问杨律师、姚杨律师认为,食品抽检不合格后,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,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消费者,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;继续销售不合格品涉嫌欺诈消费者。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、财产等权益受损,可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。
厂家回应:
针对记者的采访问题未作任何回复
2008年3月13日11时25分,记者就“康师傅”3+2苏打夹心饼干不合格的原因、不合格“康师傅”3+2苏打夹心饼干的库存和在售情况、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“康师傅”3+2苏打夹心饼干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、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、如何整改等问题,采访了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,该公司未对上述问题做出任何回复。
2008年3月24日15时,记者再次致电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“品保部”,其工作人员称:“今天太忙了,你改天打电话吧”随后挂掉了记者的电话。记者多次致电,但该公司始终未做正面的回复,天津顶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态度,我们不得而知。
相关法律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……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第十一条规定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第三十二条规定:生产者生产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第四十三条规定: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
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:(一)质量问题严重的,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;……(四)对在制产品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,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,……(五)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、有关部门整改要求,在管理、技术、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;……(七)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;(八)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。